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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2017-10-10 15:55  

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1年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合乎严格的写作规范并标志着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一篇书面作品。

第三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尝试,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学位论文包括选题、文献阅读、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拟定并实施计划、调查研究、资料搜集与准备、理论分析和提纲拟定等环节。

第二章 论文的选题

第五条 论文选题必须符合法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论题本身属于法律的或关于法律的,而不是法律以外其他学科专业领域的。

第六条 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也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学位论文的选题,提倡“学生自选、导师审定”的基本方式,同时,允许导师拟定选题范围由学生选择,或者由导师指定题目。

第七条 选题应当遵循开拓性原则、先进性原则、成果的必要性原则、成果的可能性原则以及结合实际原则。

(一)开拓性原则,是指选题要有一定难度,前人没有研究过,或者虽已有研究但尚无理想结果,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或者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并能有预期成果的课题。

(二)先进性原则,是指硕士学位论文要有新的见解,或者有所加深。

(三)成果的必要性原则,是指所选课题应当有客观需要背景,针对学科发展、社会发展需要,即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四)成果的可能性原则,是指题目大小要适宜,课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在时间安排上要留有余地,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五)结合实际原则,是指课题应尽可能符合研究生的素质特点和兴趣,尽可能结合导师的指导专长,尽可能考虑必要的资料等情况,尽可能结合已有的科研任务,可以考虑纳入导师的科研计划。

第八条 选题可以不受法学学科门类(如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限制;可以围绕某一法律的或法学上的专业问题,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交叉或综合的研究。

第九条 论文作者在确定论文的选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能否比较清晰地意识到所选论题的价值;研究的问题是否明确,范围是否适当;对拟确定选题有关的已经发表、出版和通过答辩的研究成果了解的程度如何;可用的研究材料能否支撑该项研究。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题目应当明示作者所要研究的对象。题目本身,应当明确、具体、细化,避免过于宽泛的题目。题目是以恰当、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目的用语,应当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尽可能醒目。学位论文的题目字数一般不要超出20个字。

第十一条 研究生选题工作一般从第三学期中期开始进行,于该学期末完成。研究生应当围绕所选课题进行必要的调研、收集资料、阅读文献,对文献进行述评,写出文献综述报告,提出研究方案(含理论分析、撰写计划等),在指导教师和教研室(研究所)范围内做开题报告,进行论证。经指导教师和教研室(研究所)审查同意后,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三章 论文的内容与资料收集

第十二条 对论文的主题有完整、充分的描述,概念界定清晰。

第十三条 对选题所涉及的问题有必要的综述,归纳分析同类题目的研究成果或研究现状,说明该选题目前存在的争议焦点与未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 论文应当反映出作者已经深入系统研究选题,论证层次清楚,结构合理,推理严谨,说理透彻,数据真实可靠。综合运用理论、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进一步具体地记录或描述思考、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论证过程能够反映作者阅读文献资料的数量。

第十五条 合理利用已有的观点或者见解,提出作者自己独立的认识和观点,并以显著标志的方式对二者作出区分。

第十六条 作者对论题获得的最终结果应该得到完整的、确定的、精练的表述;如果不可能导出预计的结论,则可对相关问题予以讨论,提出建议、研究设想或者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七条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应当具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根据需要采取合适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包括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应当体现法律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能力,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

第十八条 论文主体结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四个层次,各部分之间应当保持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合理的篇幅比例。

第十九条 论文写作语言应当精炼、流畅,用语合乎汉语语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条 论文写作应有较充分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论文的正文篇幅以3万字为宜,其中文献综述部分3000字左右(必须有此内容)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撰写,需进行广征博引的分析和论证。资料的收集,应当具有全面性、充足性、直接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 提倡并鼓励直接搜集、自行翻译和使用外文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开始撰写之前,应当结合学位论文的需要,在有针对性进行文献搜集之后,进行文献阅读,以把握学科研究和进展的最新动态。

第二十五条 研究性综述的目的在于梳理本论文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并且对这些研究作出评价,进而确定自己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生应当在文献阅读的基础上,就研究和讨论某方面问题的有关文献资料,经自己的消化吸收、分析判断、综合归纳后经过思考整理,独立地写出具有针对性和有参考价值的专题性评述。

第二十六条 严厉禁止任何剽窃行为,包括形式剽窃和实质剽窃。形式剽窃,即直接剽窃,是指涉及学术道德和法律问题的抄袭行为和故意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实质剽窃,是指大篇幅、多段落地使用经过他人组织和整理的资料、论证结构,而只是在最后加上自己不经论证或者较少论证的结论性观点的行为。

第四章 引证与注释体例

第二十七条 引证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一)引证以必要为限;

(二)引证法律文件、判例及司法文件以权威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三)除按本规范引证已发表的作品外,引证未发表作品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四)引证必须符合被引作品的本意;不得曲解原意;

(五)引证应有显著标志,并以注释方式完整、准确地显示出被引证作品的有关信息;

(六)引证作品的标题(包括副标题)应该完整,勿用简称。法律文件、书籍、刊物、报纸,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第二十八条 注释体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释位置采用页下脚注,以页为单位连续编号;编号以数字加圈标注,如①②。书写格式与参考文献一致。常用注释方式示例如下:

1.专著:作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示例:①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判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2.

②Andrei Marmor.Philosophy of Law[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62.

2.期刊文章: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期刊名,出版年,(卷/期):页码.

示例:①陈景辉.命令与法的基本性质[J].北方法学,2013,(4):5.

Sanford E.Gaines. Reflexive Law as an Legal Paradigm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J]. Buffalo Environment Law Journal, 2003,(4):4.

3.报纸文章:作者. 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报纸名,出版时间,(版次).

示例:赵万一.商事审判独立化是大势所趋[N].法制日报,2010-09-15,(2).

4.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章: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论文集主要责任者.论文集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示例:徐国栋.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

5.互联网文章: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识].网址.访问时间.

示例: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 Asp?id=761.2012-05-23.

(二)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列宁选集》等)以及法律文件,不需要注出作者。

示例:列宁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3.

(三)文献责任者如果为编辑者、整理者而非著作者,在责任者后面注出责任方式,如“编”“ 主编”“整理”等。

示例: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62.

(四)转引作品的注释,先注明原始作品相关信息,加“转引自”字样后注明所依据的作品。

示例:[英]汤姆·宾汉姆.法治[M].毛国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转引自陈金钊.法学话语中的法律解释规则[J].北方法学.2014,(1):108.

(五)引用图表,直接在图表下注出来源,不用脚注。

(六)引用访谈、演讲或报告、信札等作品,应尽可能注明其形成的时间和地点。

示例:李国光.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上的讲话[R].2002-12-09,北京.

(七)学位论文应注明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和论文获得答辩通过的时间、页码。

示例:黄俊平.普遍管辖原则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35.

第五章 编排与印制

第二十九条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整体结构包括封面、中文摘要、英文摘要、

关键词、目录、绪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独创性说明等。

第三十条 论文前置部分的主要内容和编排次序为:

(一)封面:应注明学位授权单位、题目名称、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

名及其职称、论文提交及答辩日期、分类号、UDC、密级和编号等。

分类号:在右上角注明《中国图书分类法》的分类号。

UDC:即国际十进制分类法,应尽可能标注。

密级:按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在右上角注明:如系公开发表注“公开”字样;如需保密,则注明保密到期时间。

编号:即本人学号(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则注“同等学力”)。

(二)中、英文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应使用第三人称,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在语言上应当短小精悍,提纲携领,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摘要分别用中、外两种文字写出。中文摘要300~500字,外文摘要对应中文摘要写出,硕士生可用所学外语语种写出。

(三)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每篇论文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用中、外两种文字以显著字符排在摘要左下方,隔行顶格书写。中文关键词排在中文摘要一页,外文关键词排在外文摘要一页。如有可能,应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四)目录:目录由论文的章、节、款、项、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页排在外文摘要之后。

(五)论文中如图表较多,可以分别列出清单置于目录之后。符号、标志、缩略词、术语、名词等注释表可以置于目录之后。

第三十一条 论文主体部分编写格式一般分章、节撰写,由引言(绪论)开始,以结语结束。主体部分的章、节、款、项的顺序,采用中文的数字分级编号,即依次从第一章、第一节、第一节中的一、二、三、等连续编号。此分级编号至第四级止。

(一)绪论:有关历史回顾和前人工作的综合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等,有足够的文字论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必须有3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单独为正文前面的一部分,但不使用章节序号)

(二)正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层次分明。包括对本研究问题的论述及系统分析、比较研究、方案设计、案例论证或实证分析、改进措施等。正文各章后一般应有“本章小结”。

(三)结论:总结性地说明学位论文的最终研究成果及其价值,也可以直接表明论文中尚待进一步研究的不足之处。

第三十二条 论文的尾部一般包括:

(一)参考文献目录(应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如法规、著作、论文、外文等,并按拼音或笔画顺序编排);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应低于30篇(部),提倡具有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序号左顶格用方括号标注。常用类型示例如下:

1.专著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Alan H.Goldman.Practical Rules:When We Need Them and When We Dont[M].G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2.期刊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刊名,年,卷(期).

[3]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J].法学研究,2003,(4).

[4]Cass R. Sunstein. 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J].108Harv. L.Rev.1733(1995)

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赵相林.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和发展[A].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校研讨会论文集[C] .北京:法制出版社,2000

[6]朱勇.北洋政府宪法[A]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 .北京:法制出版社,1999

4.报纸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7]赵万一.商事审判独立化是大势所趋[N] .法制日报,2010-09-15,(3).

5.互联网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 .访问路径.访问时间.

[8]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 Asp?id=761.2012-05-23.

附:参考文献特殊标识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文献类型标识

[M]

[C]

[N]

[J]

[D]

[R]

[S]

[P]

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二)附录(如有必要,可将对补充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诸如罕见的珍贵文献、重要典型的判例等资料编为附录)。

(三)致谢(特别是对完成论文提供思想启发、研究材料等不同形式帮助的个人或图书馆)。

(四)后记(如果必要)。

(五)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必要时有该项内容)。

(六)独创性声明(必须有该项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文体规范

(一)字号、字体、标点符号

学位论文所使用的字号和字体,应当遵循研究生学院的具体规定。

学位论文必须用宋体打印。正文用小4号宋体,1.5倍行距;各章题序及标题用小2号黑体,各节的一级题序及标题用小3号黑体,各节的二级题序及标题用4号黑体,各节的三级题序及标题用小4号黑体;款项均采用小4号黑体;目录中各章题序及标题用小4号黑体,其余用小4号宋体。

学位论文标点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并且应当清楚、正确。

(二)页眉、页码及其他

学位论文各项均要加页眉,奇数页页眉只写每一章对应的章名,偶数页页眉为“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居中书写。在版芯上边线隔一行加粗、细双线,上细下粗(粗线在下,宽0.8mm),双线上居中打印页眉。前置部分页码用大写罗马数字单独编排,如:-I-,-II-等。正文页码按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如-1-,-2-等。正文一级标题、二级标题居中书写,其它标题靠正文左边顶格书写。

第三十四条 论文用A4纸印制,除前置部分外,双面印制。论文版芯大小一般应为150mm×215mm(包括页眉及页码则为150mm×235mm),页码在版芯下边线之下隔线居中放置。论文装订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封面线装或胶装成册,不可用铁钉装订。装订成册后规格为205mm×285mm。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由各院、部收齐后统一送至研究生学院。硕士研究生须交研究生学院6份论文;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须交研究生学院5份论文。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是关于撰写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开展法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基本依据,供法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法学硕士研究生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或者不明确的事项,参照《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十大正规网投官网平台(中国)有限公司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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